都安县纪委监委机关规章制度汇编
都安县纪委监委机关日常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营造严谨、高效、有序的工作氛围。现对委机关考勤制度作出修订。
第二条 机关实行签到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需在单位考勤机上签到、签退。一月之中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给予批评,全年累计12次以上不得评优评先。
都安县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出差、下乡应事前填写《都安县纪检监察干部出差、下乡审批单》,报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批同意。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出差、下乡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出差、下乡的,由委机关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审批。
第三条 县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临时性外出要向室负责人或有关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填写《登记表》。一般干部公务外出,由室主任向办公室负责考勤同志说明去向和事由,室主任以上干部公务外出,由本人向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同志说明事由,并由本人到办公室填写《登记表》。
第四条 县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无故不出勤,视为旷工。一月内旷工1天,给予批评教育。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据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都安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对委机关请销假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结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不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考勤情况每月一公布,年终作为考核或评比依据,年内请假超过一个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 事假。一般干部1天假由室主任批准,2天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室主任及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报书记批准;副书记、副主任请假报书记批准。
第四条 病假,因病休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一般干部一周之内,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两周及其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室主任、监委委员及纪委常委病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副书记、副主任病假报书记批准。
第五条 法定假。职工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要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条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考勤备案。
第七 相关人员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活动的,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经相关组织的部门同意。
都安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范围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人;
2.外地纪检监察机关来人;
3.本县乡镇来委机关办理公务的纪检监察人员;
4.其他由于工作原因,需接待的来人。
(二)接待原则
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都安县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接待本着必要、热情和节俭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2.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3.接待必须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如主要负责同志不在,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4.接待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自行接待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接待程序
1.上下级或外地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或其他由于工作原因需接待的,办公室根据《接待函》或电话通知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报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通知接待办或定点饭店安排接待,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对接人员,对接人员负责工作对接和陪同接待。
2.本县乡镇纪委来人到有关室办事需接待的,由有关室先报告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报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通知定点饭店安排接待,由相关室负责同志陪同。
(四)接待管理
1.定点接待。本纪委、监委接待就餐根据接待办或领导意见安排饭店,如自行安排不予报销。
2.严格接待标准。凡由接待办安排住宿和就餐的,执行接待办接待标准。本委安排接待的,参照接待办标准。未经同意突破标准的,超出费用由承办人负责。
3.凡会议用餐,一律按工作餐标准执行。
4.工作餐标准:5人及以下每人每餐80元,5人以上每人每餐60元。
5.接待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提供烟酒。
(五)规范要求
1.实行“四单合一”,即接待函(会议通知、电话记录等)、接待呈批单、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四单齐备,并且金额一致。
2.实名登记。即在呈批单和菜单上经办人要登记写明被接待来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人数等。
3.加强监督。对公务接待工作要加强民主管理,增加透明度,利用会议或其他形式每半年向本委干部职工公布一次,以接受群众监督。
都安县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各项经费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严格审批手续,所有报销发票须有经手人签字,室主任证明,办公室主任核准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因公外出或购买公物暂借公款,回归后或购置后三天内账要结清,任何人不得乱支乱用和欠拖不结。
第四条 购买物品必须向销售商索要正式发票,不得以白纸条报销。
第五条 各室印刷文件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财务室不准有现金过夜,否则造成后果经管人员责任自负。
第七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日常小额开支1000元以内,经报告监委主任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支出,由监委主任审批;5000元及以上大额开支,需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财会经管人员每月要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委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做好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开等各项工作。
都安县纪委监委公物购置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公用物品(含办公用品、设备、书籍等)的购置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条 大宗或贵重物品购置需向县采购中心申报,并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三条 批量公用物品购置,办公室应先编造计划,报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其他室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置,事前应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擅自购置不予报销。
第五条 公用物品购置后,办公室有专人管理,并实行登记、分发和签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性公用物品实行统一管理,办公用具、设备建立登记编号,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内部调剂。
第七条 公用物品平时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要注意爱护和保养,不得人为损毁。发生故障不要擅自维修,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第八条 废旧公物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处置,按规定程序报销或销毁,其他室不得擅自处理。
都安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主要保证领导工作、查办案件和其他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位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外借,严禁公车私用,擅自出车费用和由此带来的其它损失,由驾驶员和用车者自负。
第二条 领导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车需填写《都安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公务用车)派遣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交到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做好出车登记,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除外)。往同一方向或邻近乡镇的,办公室可统筹考虑,合并派车。出车完毕后,及时把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并把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管。在城区内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除外),领导班子个人到外县出差可根据实际情况派车,一般干部到外县出差的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费用凭票实报实销。个人下乡开展扶贫工作一律不得派车。县直派驻机构在协助机关开展工作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车。
第三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及时参加年检和购买保险。出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性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出车之后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洗车。车辆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全程陪同,登记清楚更换的配件及数量。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非专职驾驶员禁止驾驶本机关执法执纪车辆。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禁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或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出车期间,驾驶员要保障车辆安全。
第五条 车辆加油全部使用加油卡,油卡由财务人员管理,每次出车根据出车派遣单进行加油,并收集好相关票据,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的,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严防私车公养。财务人员要及时给油卡充值,保障车辆正常行驶。
第六条 在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无出车任务时,协助办公室工作或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必须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驾驶员要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手机24小时开通,以防遇到突发事件紧急出车,个人有事或车子有故障要提前向办公室请假或说明情况,要加强车辆的保养、检修和清洁,确保车辆能正常、安全运转,一旦接到派车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