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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县检察院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时间:2021-09-24 10:53:51 作者:韦光辉 来源: 浏览: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该修正案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刑法新增加的高空抛物罪,对于打击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却有一些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班某某到便利店购得2瓶啤酒后带回都安县安阳镇老乡家园17楼自家独饮。11时30分许,班某某将喝完啤酒的两个空瓶接连从阳台往楼下扔,其中1个啤酒瓶砸中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北京现代名图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致该前挡风玻璃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161元。当日,班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班某某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并取得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

8月26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班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依法提起公诉,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班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处罚。

高空抛掷物品不是像我们日常想象的仅仅是民事责任,受到的是道德谴责。你的随手一抛,带来的很有可能是对他人的伤害、公物的损毁以及自身面临的牢狱之灾。要消除这种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要以本案敲响警钟,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敬畏法律的普遍共识,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安全”的意义重大,呼吁你我他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